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支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来源:网络 热度:151℃ 2024/10/18 19:32:18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内容
一、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 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 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三、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21 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二)贷款条件
-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 2.25%。
-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 1 年。到期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展期。
- 首期再贷款额度 3000 亿元。再贷款利率为 1.75%,期限为 1 年。
(三)贷款风险管理
21 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21 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以及股市等资本市场。
(四)贷款发放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 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 100% 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五、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相关工作。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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